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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产品标示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强化标示监督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示,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采收)日期等,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等内容。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还应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各级农业部门及其农检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标示和冒用、虚构质量标志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推进生产档案管理。农产品生产档案包括生产者档案、生产记录档案和产品档案三项内容,是农产品标示的强制性内容之一。根据我市农产品生产情况,要切实加强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打牢标示管理基础,通过加强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推进农产品标示化,将生产档案与标示挂钩,形成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四)加强对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重点批发市场的监管,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我市正在推行的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工作,把推进“农产品标示计划”纳入其中,通过严把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口,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标示覆盖率,并以此为基础,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三、主要措施

  (一)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41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完善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要进一步加快农业标准化实施的步伐,按照“有标(标准)生产、按标(标准)操作、健全档案(生产档案)、推行标示、强化监测、实施准出”等6项要求,搞好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为推进“农产品标示计划”奠定基础。

  (二)加快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各区县农业部门及其农检机构,要把实施产地准出作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推进“农产品标示计划”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现已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区县农业部门,要抓紧开展工作,扩大实施范围和品种,并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充实《产地准出证》的相关内容。目前尚未实施产地准出的,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争取在今年10月底前实施到位,市局将在年底进行综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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