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产品标示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农发[2007]171号 2007年9月7日)
各区县农业(农牧、农林、畜产、农村工作)局:
最近,省农业厅转发了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标示计划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全国31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作为销区农产品标示准入示范城市,计划于下半年按照统一考核标准,对实施标示管理的情况进行统一考评。为了加强农产品标示管理,加快推进步伐,经研究制定了我市《全面推进农产品标示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具体实施计划,于8月25日前报我局。
联系人: 质量流通处 程西平 陈琳
电 话: 87295246
全面推进“农产品标示计划”实施方案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加快品牌培育,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农业部、省农业厅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我市全面推进“农产品标示计划”(即“农产品身份证计划”)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通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管等措施,从现在开始,每年提高农产品标示覆盖率10%左右,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全市农产品标示覆盖率达到70%以上,远郊三区四县重点批发市场农产品标示覆盖率达到80%以上,城六区重点批发市场农产品标示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基本实现标示普及化。逐步建立统一规范、通查通识的农产品标示信息管理系统,出口农产品标示管理基本与世界接轨。
二、实施重点
(一)规范农产品标示。农产品标示包括标注内容和编码内容。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逐步统一规范标示内容。今明两年内,农产品标示内容应至少包括品名、产地、生产者和生产档案号等4项。在计划实施结束时,农产品标示内容应全面符合有关强制性规定。农产品标示所有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的要求,积极推广农田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