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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条例
(2007年2月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7年5月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者黑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普者黑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普者黑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开发有序、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 普者黑景区的保护范围是:东至省道S206线双塘子至七零新村段;南至省道S305线七零新村至八道哨段;西至县道XH75线八道哨至塘房段;北至塘房至双塘子面山汇水脊线。摆龙湖及其保护区域。

  摆龙湖及其保护区域:东从滚牛坡山顶至老沟沿大石门顺路至采石场;南从采石场小路至出水大山山顶;西从出水大山山顶直线对大丫口山顶;北从大丫口山顶大路至杨家丫口小路至滚牛坡。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以外,列入普者黑规划区域内的景观景点的保护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自治州、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普者黑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扶持和帮助普者黑景区的农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降低农用化学品的污染,提高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

  鼓励和帮助保护范围内的农户退耕还草,发展观光林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旅游环境。

  第七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设立普者黑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对保护范围实施统一管理,提供服务。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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