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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低限收取。

第三章 出售、交易和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含征地和拆迁补偿及征地所支付的地价款、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和利润构成。
  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会同规建、国土资源、财政、审计、房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测算,核定价格。
  市、县规建局在住房销售之前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址、房源数量、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销售对象、购买程序、预计发售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市、县规建局对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顺序。因房源不足,上一轮摇号排序靠后而未买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经审查仍符合购房条件的,在下一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优先确定为购买对象。
  第十五条 城镇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等手续。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且住满五年后,可以上市交易。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收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内因法院判决、调解或继承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收益金及有关税费后,允许提前转移。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江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与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它住宅同等标准执行。

第四章 受益对象的条件和认定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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