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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统一规划”就是内江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可按当年规划的经济适用住房总面积分散到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其比例按年度总计划分解控制。在拟出让商品住宅开发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应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面积、房屋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室内设置和设施标准等要求。
  “招标开发”就是将商品住宅开发地块推向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
  “配套建设”就是开发商在开发商品住宅的同时,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标准明确”就是经济适用住房的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室内设置和设施标准清楚明确,并事先告之开发商和购房申请人。
  “政府定价”就是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统筹销售”就是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政府统一回购,再统筹销售给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的家庭。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适用、安全卫生、便利节能的原则,结合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优选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为中小套型,套型面积(含公摊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七条 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在办理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内容作为重要审查内容,严格把关,确保落实。
  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施工入场许可证》时,应与市、县规建局签订《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合同上要约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总面积、套型面积、室内设置和设施标准、回购承诺以及交房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九条 企业利用现有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计划管理。
  第十条 当地驻军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市、县规建局批准后,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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