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十五、担保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除不再接受其新的担保申请以外,海关还可采取 下列措施:
(一)以保证金(含差额保证金)提供担保的,海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将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以银行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将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三)以保证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将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四)海关还将依法调整有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企业资信等级。
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抵偿被担保人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担保人、被担保 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保证函
2.南京海关审单环节海关事务担保审批表
二○○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1
保证函
( )关保字第 号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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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 │数量 │ │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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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国别 │ │运输工具 │ │进出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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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件及单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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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 │
│ │
│担保事项: │
│ │
│ │
│如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我 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
│ │
│ │
│担保人(公章) 经办人(签印)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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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批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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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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