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需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还应递交主管海关出具的《海关同意按减 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
凭银行保函办理担保手续的,担保申请人应向业务现场提交银行保函正本件。
九、海关收到收发货人或其代理提交的《审批表》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接受担保的应当立即 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不接受担保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担保申请人收到海关同意担保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权利凭证(包括银行保函及《保证函》)的交 付手续和报关单申报手续。申报时,涉及税款担保的,报关单“备注”栏中应填报《审批表》编号,“征免” 栏应当填报“保证金”,以银行保函方式担保的填报“保函”;其他不涉及税款担保的,“备注栏”应填报《 审批表》编号,并备注“保函”字样,“征免”栏按照海关要求填报。
十一、担保申请人凭保证金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及时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的征收数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暂时进出口、进境修理、出境加工、租赁进出口货物,以及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或其他相关手续, 要求先放行货物的,应征收相当于税款款额的保证金。
(二)因估价而需征收保证金的,按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等额保证金;或应申请人的申请,经海 关审核批准,可先缴纳部分税款并收取税款差额部分的保证金。
(三)需报职能部门确定税则归类以及取样化验确定归类的,按海关拟定的税则号列计征税费等额保证金 。
十二、除另有规定外,保证金的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保证函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十三、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办结有关手续,履行有关法律义务,并及时申请保证金保 证函核销手续。
十四、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担保期限到期前办理保证金保证函核销手续的,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到 期前,向海关书面申请办理保证金保证函延期手续。海关在完成三级审批后,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