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数量等征税要件尚未确定的;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三)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四)暂时进出口货物;
(六)租赁进出口的货物;
(七)实施临时反倾销、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进口货物;
(八)进出境修理货物或出境加工货物;
(九)集中报关;
(十)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 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凭担保办理海关手续的其它情况。
五、海关接受税款担保的具体形式包括:
(一)保证金;
(二)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出具的保函(以下简称“银行保函”);
其中以银行保函担保的,其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其列明的保证期间应当不短于海关批准的担保 期限。
六、根据国家规定,进出境货物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 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审核同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凭指定格式的《保证函》 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一)报关单证暂不能提供的;
(二)经海关总署同意,有权直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机关书面通知海关先行放行货物,后补发、 交验许可证件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已经领取了许可证件,原件因故暂不能向海关提供,但能提交所领证件复印件 的或经许可证件电子数据核实确认的;或者发证机关出具已经领取许可证件的证明函件并具体列明该许可证件 编号的。
八、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海关事务担保手续的,应当填写《南京海关审单环节海关事务担保审批 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海关要求提供权利凭证及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