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
(第35号)
为加强对南京海关审单作业环节海关事务担保的规范管理,促进合法进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以及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现就南京海关审单作业环节海关事务担保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凭 保证金(包括差额保证金,下同)、银行保函或指定格式的《保证函》(见附件1)办理海关有关手续。
担保申请人凭保证金、银行保函或指定格式的《保证函》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不免除其就被担保货物应 当履行的其他海关法律义务。
二、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审单环节海关事务的担保人。
下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作为担保人:
(一)国家机关;
(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担保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三、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应当向海关履行的被担保的法律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审核同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提供税款担保后申请提 前放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