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规定和省上的配套政策,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建立和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
(十八)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五、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十九)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加强失业调控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督促落实。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接受市人民政府的检查考核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定期召开例会,分析研究全市就业形势,协调解决有关就业再就业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作相应调整,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十一)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各地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失地无业农民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土地收益和财政预算安排的专向资金统筹解决。
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市级就业补助费的分配下拨,要与各县(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工作实效等挂钩。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