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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现有和新办社区就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仍按我市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不超过应缴额的1/3进行补贴。
  (八)建立健全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制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困难并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下列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就业困难对象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对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得到安置,但因无企业或单位为依托,难以通过企业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对象,按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各地可在相应期限内对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用人单位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内府办发[2005]51号文件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3、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2次免费职业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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