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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调整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切实加强管理。对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强化《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依法查处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登记,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并注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继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人员按规定减免税收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具体项目另行确定),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失业登记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减免税收。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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