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社〔2007〕3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大政发[2005]74号),现将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大连市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大连市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大政发[2005]74号),设立大连市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确保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体系承担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管任务,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水平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突出重点、科学运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安全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可以用于以下几方面:
1、重大食品安全领域监督抽查检验;
2、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
3、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
4、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和信息发布;
5、食品放心工程等综合性考核评价;
6、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防处治;
7、其他经批准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项目。
第五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安排。
第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项目申请、评估筛选、监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验收及预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