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于2008年3月底前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公开。
(三)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发布的法定载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强化内容保障支撑体系,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方便公众及时获取和利用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同时,要充分利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政府网站的辐射服务作用。
(四) 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五) 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策咨询、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等。各级行政学院要把《条例》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配合本级政府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一) 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具体工作。根据《通知》要求,省政府领导确定,省政府办公厅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网络管理处为日常工作机构。建立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制度,协调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明确1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省辖市政府办公室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尽快指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要及时明确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必需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