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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一)快速路: 40米以上;
  (二)主干路: 40-60米;
  (三)次干路: 25-40米;
  (四)支 路: 14-25米。
  城市道路应当搞好绿化,新建市区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道:城市规划区内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机动车道设置规定(略)
  第四十八条 非机动车道:城市规划区内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应小于3.5米(市中心区、商业区不小于5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小于5米。
  第四十九条 人行道:城市规划区内人行道设置单侧最小宽度应不小于主干道5米、次干道4.5米、支路3米、小区级道路1.5米。新建的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第五十条 快速路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宜设立体交叉。平交道口缘石最小转弯半径按表9规定执行。
  表9 平交道口缘石最小转弯半径(略)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第五十二条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X12米的回车场地。
  第五十三条 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不大于3%,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
  第五十四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如下:
  (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表10要求;
  表10 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略)
  (三)机动车出入口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最边缘线不小于5米;
  (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0米;
  (五)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小于20米。
  第五十五条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
  第五十六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大型文体设施、主要交通枢纽及对外交通入口处。公共停车场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道路交叉口距离按表10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指标(略)
  第五十九条 配建的停车场(库)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六十条 露天停车位须在规划总图中表示且必须首先确保庭园绿化用地。停车场(库)须与主体建筑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六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机动车停车位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必须大于10M,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M。
  第六十二条 停车位面积按下列数值取用:
  (一)小汽车露天停车 25-30㎡/车位;
  (二)小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车位;
  (三)摩托车停车场 2.5-2.7㎡/车位;
  (四)小汽车路边停车场 16-20㎡/车位;
  (五)自行车露天停车库 1.5-1.8㎡/车位;
  (六)自行车室内停车场 1.8-2.0㎡/车位;
  (七)自行车路边停车场 1.0-1.2㎡/车位。
  第六十三条 各类机动车车辆与小汽车停车位的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普通汽车2.5,铰接车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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