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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于幼军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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