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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11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当地政府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2007年底前,完成市、区(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2008年底前,完成全市9个中心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2007年底前,建成枣庄高新区消防站、滕州市消防二站并投入使用;新城区特勤消防站力争在两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市中区的商业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居民稠密区周边市政消火栓应补建到位,其他区(市)的市政消火栓应达到应有数的95%。凡旧城拆迁改造或城市新区开发,要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已形成欠账的,2008年前必须补齐。要积极采用新型防撞止水式消火栓,并落实市政消火栓的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确保完整好用。
  (二)积极推行城市社区标准化建设。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落实《社区消防建设标准》,指导城市社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群众消防安全组织,制定《居民防火公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消防安全巡查,保持居民楼内疏散通道和社区内消防车通道畅通。在社区设置消防宣传栏,大力宣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2007年60%的社区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2008年所有社区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三)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公安、科技、民政、建设、交通、农业、文化、供电、通信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村民住宅耐火等级等问题;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农村“治安双保”;加大农村消防宣传力度,广泛普及消防知识和防火技能;大力加强农村消防标准化建设工作,因地制宜地组建义务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2007年30%的自然村达到标准化要求,2008年60%的自然村达到标准化要求,2009年全部达到标准化要求。
  (四)大力加强特勤消防队伍和消防装备建设。公安消防部队是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主力军,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处置旱涝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消防特勤队伍建设的投入,逐步配齐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和灭火消防车,淘汰、更新超期服役的灭火消防车;配足配齐侦检、破拆、警戒、救生、堵漏、排烟照明器材和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装备,力争达到国家新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同时,针对处置恐怖事件、建筑坍塌、重大环境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事故的需要,不断完善消防部队训练场地、设施、器材,满足消防部队实战训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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