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11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枣政发〔2007〕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近年来,全市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火灾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连续多年杜绝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平安枣庄、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不高,社会消防安全基础还比较薄弱。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每年进行考评,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级落实。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区(市)政府每年要将本区(市)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质监、安监、旅游、人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整改或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权益。教育、民政、交通、农业、卫生、广电、体育、林业、人防、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不留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申请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办。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歌舞娱乐、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展销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社会单位要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组织建设、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消防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经费支出等事项。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要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确保完好可用。要大力推行火灾预防工作标准化管理,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歌舞厅、桑拿洗浴等公共娱乐场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火灾处置快速反应机制,不断增强及时引导人员疏散和迅速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