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在用能设备的更新改造、高效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有关主管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扶持,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工作。
(三)突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要重点抓好我市纳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6家企业和纳入省千户重点用能企业的120家企业的节能降耗增效,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企业,严格考核。组织实施全市“双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具体行动方案由市政府节能办制定。对重点用能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重点用能企业要强化节能基础工作,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完善能源管理制度,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用能检验检测制度和审计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能源利用和管理水平。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研究制定全市重点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标准,编制全市发展循环经济规划。重点抓好纳入省“123”工程的两个循环经济园区和11家循环经济企业的试点工作,尽快制定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废弃物利用效率。建立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发展壮大可再生资源产业。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组织搞好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培育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五)大力培育节能服务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扩大节能自愿协议试点范围,在工业领域推广节能自愿协议的同时,鼓励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与节能管理部门签订节能自愿协议。
五、建立推动全社会节能降耗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规划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能规划,明确目标,完善政策措施。
(二)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节能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万元GDP能耗降低23%的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企业。市政府与各区(市)政府及枣庄高新区管委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各区(市)政府要与各乡镇(街道)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同时经各级政府授权,由节能主管部门与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