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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二十九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
  (四)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条 需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临时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于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临时停车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停放的车辆阻碍交通或者妨碍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收费规定的,由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由市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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