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护计划:对未来五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三章 申报主体
第七条 我市辖区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八条 传承人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第九条 建立枣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并负责枣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由市文化局、发改委、建委、财政局、教育局、旅游局、民族宗教局、体育局、广电局等部门组成。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市文化局负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的具体工作,并向部门联席会议汇报工作。
第十条 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政府核定后,向市文化局申报。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文化局申报。
第十一条 市文化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并承担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选拔推荐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提交市文化局。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市文化局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