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7〕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枣庄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枣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和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报范围
第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与实践;
(五)传统手工技艺;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三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工作;
(二)落实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关于“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要求,与省级名录同步建立起市级名录,为国家级和省级名录建立起充分的后备资源;
(三)加强市内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我市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尊重和彰显鲁南文化对齐鲁文化的贡献,展示鲁南大地的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