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00七年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并环发[2007]98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三区环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太原市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安排,在2006年对太钢、太化、煤气化、一电、二电、西山煤矿总公司等235家排污企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2007年起逐步对我市所有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排污许可证范围
实施排污许可证的范围为太原市辖区内所有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中重点实施的行业:
1、工业企业:焦化、采煤、选矿、炼钢、炼铁、轧钢、电解铝、化工、电镀、电石、金属镁、铸造、锻造、铁合金、造纸、水泥、洗煤、制药、机械加工等企业。
2、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洗浴业。
3、省级、市级、县级医院及民营医院。
4、2004年以来新、改、扩建项目单位。
二、工作原则
2007年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采取“整体推进、分级管理、同步实施、公开公正”的原则。
整体推进:太原市辖区内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均按要求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分级管理:市管重点企业和按照审批权限由太原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市环保局进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市环保局与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太原市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证后监督管理。其余的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设项目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证后监督管理由市环保局委托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三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太原市环保局对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三区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同步实施: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三区环保部门,按照市环保局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同步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公开公正:鼓励排污单位积极治理并削减排污总量,对于治理积极、效果显著的排污单位,在分配总量指标时适当予以倾斜;对于污染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总量指标分配上要从严要求。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5月31日前
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按照太原市实施排污许可证的范围将辖区内第一批拟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名单上报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二)、实施阶段 2007年6月1日--11月30日
实施排污许可证分四个阶段:申请阶段、申请材料审核及现场检查阶段、发证阶段、证后管理阶段。
1、申请阶段:排污单位应自觉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⑴、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⑵、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⑶、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材料。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及削减措施文件。⑸、已实施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措施的完成情况,或者拟实施总量控制和削减措施。⑹、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经审核通过的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提交环保部门的限期治理验收材料。⑺、新、扩、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2、申请材料审核及现场检查阶段:环保部门对各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排放筒、排放口是否规范、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3、发证阶段: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对各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进行分配和核定,并在新闻媒体和本单位网站上对排污单位排污申报量、环保部门许可排放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无疑义的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具体工作进度要求:
⑴、对列入第一批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单位于2007年7月31日前按照《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交申请资料完成申报,2007年9月31日前完成发放工作。⑵、对列入第二批重点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单位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辖区内第二批拟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名单上报太原市环境保护局。2007年8月31日前按照《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完成申报,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发放工作。
4、证后管理阶段:根据《太原市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持有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每季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与监测(由市监测中心站及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和三区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实施)。
四、检查验收
2008年初太原市环保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三区环保部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档案资料、日常检查记录、监测数据进行检查,对部分排污单位进行验收。
望各单位接文后,立即组织进行申报。
附件:1、排污许可证审批办事程序
2、第一批拟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单位名单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排污许可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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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栏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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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办理事项 │排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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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事项类别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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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中华人民│
│ │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 │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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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办事程序 │(一)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 │
│ │ │1、告知。对已确定列入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 │
│ │ │由太原市环保局发布通告或书面通知排污单位,在指定时间内到│
│ │ │市或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三区环保部门领取《排放污染│
│ │ │物许可证申请表》,市直管企业和重点污染源单位及国家、省、│
│ │ │市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单位到市环保局领取,其他排污单位│
│ │ │到所在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三区环保部门领取。 │
│ │ │2、申请。排污单位按期如实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
│ │ │,并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
│ │ │(1)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
│ │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
│ │ │(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材料。 │
│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及削减措施文件。 │
│ │ │(5)已实施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措施的完成情况,或者拟实施 │
│ │ │总量控制和削减措施。 │
│ │ │(6)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经审核通过的治理 │
│ │ │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提交环保部门的限期治理验│
│ │ │收材料。 │
│ │ │(7)新、扩、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
│ │ │3、审核。环保部门自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
│ │ │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区域的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结果,审核排│
│ │ │污单位的申请指标和排污行为的其他事项,包括上年排污量及生│
│ │ │产负荷、排污规律、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测能│
│ │ │力和管理水平等。 │
│ │ │4、审批发证。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 │
│ │ │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经核批并公示7日后发放正式许可证, │
│ │ │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 │但超过总量指标的及新、改、扩建项目试运行期间发放临时许可│
│ │ │证,有效期三个月不得超过一年。 │
│ │ │(二)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
│ │ │1、重点污染源单位及持临时许可证单位须执行月报制度,对持 │
│ │ │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执行季报制度,其他持证单位执行年报│
│ │ │制度。 │
│ │ │2、太原市及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三区环保部门环境监 │
│ │ │测站对持证单位的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 │
│ │ │3、太原市及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环境监察部门、三区环 │
│ │ │保部门对持证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理。 │
│ │ │4、持证单位因关闭、停产等不再排放污染物的,须到发证机关 │
│ │ │办理注销手续,交还所持有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 │。 │
│ │ │5、持证单位因转产、兼并等原因,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变化的 │
│ │ │,应提前十五日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排放污染物变更手续和重新│
│ │ │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
│ │ │6、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度,所有持证单位必须在每年1│
│ │ │月20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或换证手续,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
│ │ │年审的,吊扣其排污许可证,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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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申报材料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报告及所需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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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承诺时限 │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集中办理5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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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承办单位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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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经办处室 │大气处 马进萍 电话3099451 │
│ │ │ 1301547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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