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指数(API)为辖区每日空气污染指数,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2)、数据来源
县(市、区)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3)、考核要求
申报前一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不低于219天。县(市)至少有2个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辖区内从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中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源水质达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2)、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各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量之和(万吨)/各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和(万吨)×100%
(3)、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卫生防疫、供水、环境保护等部门。
(4)、考核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6%。
6、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
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县(市、区)地表水认证断面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水质达标率的平均值。其评价及计算方法,按修改后的十五城考指标中该项指标的解释和计算方法执行。
(2)、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3)、考核要求
辖区内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95%。
7、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1)、指标解释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辖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2)、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各测点等效声级之和/测点总数
(3)、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4)、考核要求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56分贝。
8、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1)、指标解释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是指辖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