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境保护模范县(市、区)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并环发[2007]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创建太原市环境保护模范县(市、区)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40号)文件通知,“由市环保局另行下发《太原市环境保护模范(市、区)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将《太原市环境保护模范(市、区)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太原市环境保护模范
县(市、区)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一、基本条件
1、目标责任制考核名列全市前列
(1)、指标解释
参加太原市“目标责任制考核”,连续三年考核名列全市前列。
(2)、数据来源
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公布文件。
(3)、考核要求
考核前三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名列全市前列。
2、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指标解释
近一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数据来源
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具的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证明。
(3)、考核要求
近一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1)、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用于县(市、区)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占近一年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2)、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县(市、区)环境保护投资(万元)/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万元)×100%
(3)、数据来源
县(市、区)发改、财政、统计、建设、环保等部门。
(4)、考核要求
考核前三年,每年的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大于1.5%。
二、 考核指标
环境质量
4、空气污染指数
(1)、指标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