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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并环发[2007]116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环保分局,三区环保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环境监管,省环保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请按要求做好以工作:

  一、各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现场检查工作。

  二、对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详细摸底调查,并于8月24日前将电子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调查摸底表》报送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

  三、各环保部门按要求将实验室环境监管纳入日常环境监察范围,定期开展检查,依法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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