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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内部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二)实行行政执法目录备案制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含二级机构、直属机构、分支机构)及直属机构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应当在15日内将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文书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政府部门的所有行政执法目录,每季度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所有行政执法案件目录,每季度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联系工作实际,落实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07〕49号)的要求,按时完成制度建立工作,并灵活运用于执法过程中,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防止行政裁量权的乱用、滥用。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日常抽查与年终评查相结合。全面建立行政执法卷宗,行政执法证据、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检查记录等资料应当全部归档立卷,完善行政执法卷宗的装订。同时还要不定期的开展案卷的自查自评工作,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体系。凡未建立岗位责任体系的单位,要根据《意见》的精神和省、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抓紧认真研究,于10月底前建立岗责体系,并抄送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措施,加快进度,于11月上旬前在本级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体系。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执法岗位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7〕1号)的规定,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和文件;严格执行豫政办〔2007〕1号文件的规定,完善责任追究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
  (六)继续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制度、广泛论证制度、公开发布制度、备案审查制度、经常性清理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凡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签发;凡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规范性文件必须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必须报备案受理机关。备案受理机关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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