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组建时应纳入部分中医药专家。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化学中毒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在我区境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家预案的规定,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2)I级响应行动
自治区卫生厅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卫生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有关市、县(区)医疗救援工作,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事件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1)I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工作。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并根据需要通知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