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II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含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事发地市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含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自治区卫生厅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