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64号 2007年4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发生的水灾、火灾、地震、坍塌、爆炸、中毒、飞机失事、交通事故、重大疫情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