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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传染病救治机构。自治区建立传染病医院。各市、县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并在具备传染病收治条件的中医医院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传染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自治区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重视中医作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自治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自治区卫生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自治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中医药防治队伍,每类队伍20人左右。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中医药防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自治区卫生厅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编写应急卫生救治各专业类别的培训教材,组织专家对自治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进行定期培训。
  6.1.6 演练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全区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自治区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1.7 科研和国际交流
  自治区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自治区卫生厅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各市、县(区)的卫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与改革(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自治区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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