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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或县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自治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自治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连接中央,覆盖区、市、县(区)、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自治区卫生厅在国家卫生部的指导下,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自治区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区、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符合区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在各地市,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中医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县(市)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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