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教育厅: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公安厅: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监察厅: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渎职、失职行为进行查处。
民政厅: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财政厅: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事厅:制定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和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激励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建设厅;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交通厅、机场集团公司、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患者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需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工作。
农牧厅: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商务厅: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质监局: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和标准制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外事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通讯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宁夏军区后勤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宁夏总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2.1.2 市、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2.2 日常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