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在1个市、县(区)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49人,或死亡3人以下;
(10)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早期、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治区卫生厅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严重、较重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备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我区境内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培训、物资设备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事发地市、县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影响全区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卫生、科技、教育等各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自治区和市、县(区)应急指挥部。
2.1.1 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行动保障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卫生厅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政府新闻办)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的普及。
卫生厅(爱卫会):负责组织制订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将有关疾病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等建议;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授权对外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