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63号 2007年4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地级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县(区)的,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波及多个市、县(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区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区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市、县(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市、县(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市、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县(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
(4)霍乱在1个市、县(区)范围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县(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区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市、县(区)以外的地区;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9)在区内2个以上市、县(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源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市、县(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20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市、县(区);
(3)霍乱在1个市、县(区)范围内流行, 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县(区);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在1个市、县(区)范围内,1周内在 1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是前 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2倍;
(5)在1个市、县(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