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试点阶段(2007年1月~2007年12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宣传动员;选择试点,落实任务,开展工作;依据国家的技术规范和普查表,组织学习和验证排污系数及物料衡算方法,开展普查培训。
根据试点工作要求,选择吐鲁番地区作为试点地区,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开展试点培训,完成普查数据的上报、汇总、分析,研究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在全区推广实施。
各相关部门按职能编制完成相应的普查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环保部门制定各类普查表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普查技术手册。
工业源中占自治区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按照要求进行现场监测,为全面普查作准备。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6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建立污染源档案,组织审核验收。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排污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组织开展数据录入、审核工作;地、州、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数据审核、汇总,建立污染源数据库。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与验收。
3.总结阶段(2008年7月~2008年8月):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分析、审核、汇总;建立自治区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组织开展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州市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自治区污染源普查方案,经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