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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

  (四)加强中小学校危房的整治与管理,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整治;
  (二)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对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
  (四)法律、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市气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雷(防静电)减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
  (三)依法开展对新构筑物、建筑物的雷电风险评估工作;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防雷(防静电)等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工作;
  (五)依法组织实施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的资质审查,以及对施放单位、个人和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查处无证采矿和越界采矿等非法采矿行为;
  (二)加强矿山企业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及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等违法行为;
  (三)在采矿许可证颁发、年检、延续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四)对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关闭通知后,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港口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进行督查;
  (三)负责组织对港口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估以及制定安全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旅游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落实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四)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五)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水利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依法组织各类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并做好工伤认定和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保障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加强工伤预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准入把关工作。在核发易燃、易爆、剧毒介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特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查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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