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六、省人事厅、省编办负责做好统筹规划,确保每一位到中小学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编在岗,督促各市、州、县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省编办根据我省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实际,研究提出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七、省财政厅负责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将免费师范毕业生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全额纳入当地部门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
八、省教育厅负责免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师范生诚信状况档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在职培训、进修、学习的机会。
九、免费师范生毕业时,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人事厅、省编办核定的编制计划,组织用人单位和免费师范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切实为每一位毕业生安排落实任教学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为到农村任教服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并做好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协助建立诚信档案。
十、免费师范毕业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或不能继续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确需调整的,需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将免费师范毕业生调整到中小学教育工作以外的岗位。
十一、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履约者,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在读期间不能履约者,向就读院校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年限内不能完全履约者,按不足服务年限向省教育厅计缴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缴讫后,由省教育厅与其正式解除协议。
十二、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免费师范生可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