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8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日

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做好我省免费师范生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务院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深远意义。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就是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重的事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就是要大力倡导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从事教育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我省免费师范生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全省教师建设的重大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经正式录取的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将免除学费,免交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三、免费师范生入学前必须与省教育厅和招生院校签订协议。考生被录取为免费师范生后,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招生院校报到,经招生院校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市、州、县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工作时间不少于10年。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乡镇以下义务教育学校连续任教2年以上。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