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个专项治理工作档案建立情况。是否按照“一厂一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项治理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政府下达关停取缔企业或生产线决定相关文件;关停取缔企业、生产线和污水处理厂建设日常监管记录(包括环境监督性监测报告);关停取缔企业、生产线和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的减排量及核算依据;关停取缔企业(或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清单;新建污水处理厂试运行记录;相关音像资料等。
第四条 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必须达到相关的验收标准,具体验收标准如下:
(一)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关闭企业(或生产线)验收标准。
1主要生产设备拆解并拆离原生产场所,登记造册;
2工商部门对企业原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依法予以变更或吊销;
3税务部门对企业原持有的税务登记依法予以变更或吊销,对关闭的企业收回税收发票;
4环保部门对企业原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依法予以变更或吊销;
5质检部门对企业原持有的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变更或吊销;
6电力部门对关闭的小企业停止生产供电;
7水利部门吊销企业取水许可证,供水部门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8妥善解决好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等问题。
(二)城镇污水专项治理验收标准。
1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
(1)已列入国家和省级规划的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2007年底前开工(开工定义为厂区主体构筑物破土动工)。
(2)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流域的县城应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
(3)2010年前,全省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并保证正常运转。
(4)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凡收集管网不配套的,2007年底前要开工建设配套管网。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坚持配套管网与厂区工程“三同时”。
(5)所有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质量优良,实行倒排工期,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6)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2007年不低于52%,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65%,2010年不低于70%。
(7)注重施工过程资料整理归档,资料齐全。
2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
(1)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厂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进入试运行后,验收为“已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