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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六)四个专项治理工作档案建立情况。是否按照“一厂一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项治理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政府下达关停取缔企业或生产线决定相关文件;关停取缔企业、生产线和污水处理厂建设日常监管记录(包括环境监督性监测报告);关停取缔企业、生产线和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的减排量及核算依据;关停取缔企业(或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清单;新建污水处理厂试运行记录;相关音像资料等。

  第四条 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必须达到相关的验收标准,具体验收标准如下:

  (一)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关闭企业(或生产线)验收标准。

  1主要生产设备拆解并拆离原生产场所,登记造册;

  2工商部门对企业原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依法予以变更或吊销;

  3税务部门对企业原持有的税务登记依法予以变更或吊销,对关闭的企业收回税收发票;

  4环保部门对企业原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依法予以变更或吊销;

  5质检部门对企业原持有的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变更或吊销;

  6电力部门对关闭的小企业停止生产供电;

  7水利部门吊销企业取水许可证,供水部门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8妥善解决好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等问题。

  (二)城镇污水专项治理验收标准。

  1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

  (1)已列入国家和省级规划的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2007年底前开工(开工定义为厂区主体构筑物破土动工)。

  (2)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流域的县城应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

  (3)2010年前,全省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并保证正常运转。

  (4)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凡收集管网不配套的,2007年底前要开工建设配套管网。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坚持配套管网与厂区工程“三同时”。

  (5)所有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质量优良,实行倒排工期,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6)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2007年不低于52%,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65%,2010年不低于70%。

  (7)注重施工过程资料整理归档,资料齐全。

  2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

  (1)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厂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进入试运行后,验收为“已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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