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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7]3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70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县区政府对《马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占用等实际情况,对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7年开始,年初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年末组织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当涂县组织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县内各类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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