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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健全科学运行管理机制。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通过书面或直接联网形式将当地所有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和惠民医院。劳动保障部门剔除其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后,将应参加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的低保对象名单,通知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完后,及时将参保登记的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民政、财政部门及惠民医院。惠民医院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名单,为其提供减免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财政、民政部门按照登记后的参保低保对象,分别落实补助资金,并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到医保专户,通知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各地应强化管理,尽快建立惠民医疗服务档案和信息网络体系,努力实现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网络互联、信息互通,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 要简化手续、规范程序,主动为低保对象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民政部门要设计既适应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又便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记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领取证》,并以此作为低保对象就医凭证。低保对象应以家庭为单位,携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领取证》到本人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参加惠民医疗保险。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负责及时为低保对象集中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办理登记参保手续。低保对象凭劳动保障部门签章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领取证》直接到惠民医院就诊。

  第十八条 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备案。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并盖章的参加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名单及申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报告,及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先按照审定的资金预拨50%,待市、县配套资金到位后,拨付剩余资金。以后各地每年于本年11月底上报下年度参保对象及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报告。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将补助资金到位情况随即通知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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