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筹资水平的10%用于补助参保者门诊、健康检查等费用;其余筹集的资金建立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助。
第八条 惠民医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具有基本医疗设施、技术水平及常见病的诊疗、抢救的条件和能力,保证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及时有效的治疗。惠民医院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惠民医院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06〕122号),减免低保对象住院检查、护理、床位、手术、放射、B超、心电图、常规化验等费用,实行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平价销售,并积极探索医药分开、降低医药成本的有效方法,自觉为低保对象提供医疗优惠服务。低保对象因病确需转诊的,由惠民医院及时提出转院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惠民医院的对口转诊医院要及时为转诊的低保对象提供优质、价廉、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九条 惠民医院是专门为特困人员提供优质、价廉、高效服务的公益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鄂政办发〔2006〕122号文件规定,配足配好医护人员。市、州、县财政应按照本级同类事业单位经费标准将惠民医院医护人员工资和必要的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人员工资一般不得低于同级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并要适当安排设备购置、维修费用。若有的市、州、县财政资金拨付不到位,省级财政直接从拨付其转移支付资金中等额扣除。惠民医院要严格按规定为低保对象提供减免优惠服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同级财政对惠民医院按其为低保对象提供的减免项目据实予以结算和补偿。
第十条 低保对象住院时,除严格按政策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外,所发生的其余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列办法予以报销:起付标准不得超过100元(其中对“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60%左右的比例报销;转院按40%左右的比例予以报销。特殊慢性病保险病种和报销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低保对象病情和困难程度、惠民医院医疗服务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之和最高限额为2万元左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按《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