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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6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本办法参加惠民医疗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低保对象。

  第三条 低保对象参加惠民医疗保险,要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以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 低保对象参加惠民医疗保险,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按年度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单独建档建卡,专项管理,主要由市、州、县开办的“惠民医院”或县级开办的“惠民医疗窗口”定点提供优质、廉价、便捷的医疗服务。若低保对象按本办法参保后取消低保待遇的,当年仍按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次年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低保对象从次年开始按本办法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第五条 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140元以上,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统筹地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以上,统筹地区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10元。

  已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地区,除按上述标准对低保对象予以补助外,应将中央给特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部分一并纳入低保对象筹资标准之列,不得扣除、挪作它用。

  第六条 低保对象医疗保险以保障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为主,兼顾门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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