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修改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0号)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7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推广、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以下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