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内卫发〔2007〕77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工作的管理,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在全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大背景下出台的、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的重要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暂行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各盟市卫生局要及时转发《暂行办法》,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使广大医疗卫生人员正确理解《暂行办法》的各项政策规定,了解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规范,提高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能力和辨别商业贿赂能力,增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意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原则、范围和接受、使用、管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是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暂行办法》接受捐赠资助则受到法律保护,违反《暂行办法》将受到有关处罚。
三、建立制度、加强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接受捐赠资助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事项和职责,规范接受捐赠资助行为,加强对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认真做好捐赠资助财产的接收、登记、领用等工作,健全各项审批手续。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记录完整,手续齐备,账目清楚,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