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申请人按照注册类别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上传电子数据,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聘用企业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数据进行核实汇总后,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上报注册电子数据。涉及申请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等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注册企业将有关材料报送有关专业厅局审核后,电子数据直接上报自治区建设厅。
(四)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专业厅局对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在规定时限内(20日)初审完毕,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
(五)自治区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对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自治区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自治区建设厅将公布注册审批结果,并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九条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
第十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企业;
(三)逾期申请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文件;
(四)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者应当提交达到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初始注册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