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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二、严把环境准入关,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各级政府对影响环境的重大决策必须实行环境论证,积极探索重大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和审查工作,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要负责组织开发区区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前已开工建设或者已建成,但未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园区要在2008年3月1日之前,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否则,对该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环境准入关,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污染严重且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建设项目。凡是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科学配置总量,实施最严格的总量控制制度
  依据环境容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及排污状况等综合因素,科学确定总量控制指标。将指标层层分解,合理分配到各县市区各部门,以及重点流域和重点企业。按照“管住排放总量、严控废物增量、扩大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基本原则,将总量落实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制定禁止类、限制类、鼓励类产业发展名录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引导性标准,制定和实施新一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行动计划等措施,腾出总量;将总量落实与重点流域区域的环境规划和污染治理相结合,实施重点环保工程,减排总量;将总量落实与城市规划和建设相结合,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降低总量;将总量落实与建设项目相结合,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消化总量;将总量落实与重点企业的发展相结合,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总量;将总量落实与环保经济政策和措施相结合,依法征收排污费,严控总量。
  实施总量控制定期考核和公布制度。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控制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能力过剩、污染严重的部分行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严格执行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放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严格执法,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制度。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配合,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和环境执法监察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以及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严重污染单位要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坚决关闭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和屡查屡犯、恶意排污的企业和生产线。建立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犯罪案件。
  五、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加强高新技术应用,增强环境监管的科技支撑能力,提高环境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环境科研队伍建设,加快培养一批技术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环保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水安全等领域的研究,组织对污水深度处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洁净煤、汽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争取在环境应用科技等方面有所突破。
  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环境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努力将环保产业培育成全市经济增长的新亮点。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加快环保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实施国产化示范工程,培育骨干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建立完善市场条件下“政产学研”有机结合的环保产业推进机制。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六、加大环保投入,完善环境保护市场机制和政策
  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和政策。逐步建立起政府投入、设施有偿使用、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渠道、多元化社会投融资体制。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污染治理的运营管理机制。
  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将环保投入列为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整合生态环境建设资金,集中财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和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支持力度。强化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努力提高财政性环保资金的投资效益。
  坚持“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以“产权股份化、投资社会化、治污集约化、运作市场化、管理企业化”的模式,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在电力行业实行S02排污交易。
  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用地、用电、设备折旧实行政策优惠。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脱硫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优先上网和提高电价等优惠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对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选择地开展区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确定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补偿主体、对象及方式)和补偿费的计算及使用。重点解决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推动生态补偿的法制化、市场化。
  七、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积极利用新闻媒体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加强环境文化建设,倡导生态文明,提倡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改变各种不文明的环境行为和不合理的消费模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排污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强化环境教育,继续加大“绿色系列”创建力度,推进绿色学校建设。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渠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主流媒体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重点流域水质和近岸海域水质、城市空气质量预报、环保重点工程进展、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信息,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加强环保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落实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发挥环保民间组织作用,引导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支持和鼓励公众检举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切实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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