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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新建居住区信报箱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新建居住区信报箱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徐政发 〔2006〕 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邮政通信是广大群众的重要通信方式之一,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更好地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用邮需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江苏省邮政条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建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信报箱(群、间)等邮政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新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要将信报箱等邮政设施作为配套设施列入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与新建住宅楼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规划、建设、房管、邮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共同做好信报箱等邮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居住区建设工程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把完善邮政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要配套建设集群式信报箱;对规模较小和独体居住楼可在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单体或上墙式信报箱。为方便居民用邮,提高信报箱的利用率和使用效果,鼓励建设单元式小集群信报箱。邮政设施的设计标准要符合国家邮政通信行业标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把好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和交付使用关。凡是新建居住区未设计信报箱等邮政配套设施的,一律要求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修改和补充完善设计方案。对信报箱等邮政配套设施的建设,要加强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居住区建设项目竣工后,邮政部门要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对信报箱等邮政配套设施进行专业单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其理由并要求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能提供邮政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的,不得发放《交付使用通知书》。
  四、对不按规划、建设部门要求建设信报箱等邮政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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