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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06)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徐委办 〔2006〕 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单身人员和7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每人每月19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6元,纳入低保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保障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各县(市)、贾汪区参照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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